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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

1999-04-20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刘敬智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4月19日电(记者刘敬智)科技部今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的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规定提出,向公司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35%;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对成果完成人等给予奖励,其中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在本单位投产的,要连续在3—5年内,从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用成果入股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成果完成人以奖励。

规定明确提出,科技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2年)回原单位竞争上岗,并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科技部副部长徐冠华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他说,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要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关键是要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充分认识人才和智力劳动成果的价值。为此,我们将国家已经颁布、科技人员也比较关注的若干政策,集中予以明确,并将一批较为原则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同时提出了一些新的政策,以引导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广大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加速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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